□文\李燕婷
2016.05.01全面實行營改增,這一政策對建筑行業的影響很大。因為建筑企業中特別是一般納稅人的稅收政策、征管模式、會計核算、購銷策略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改變。那建筑行業該如何應對營改增呢? 以下從四個方面探討建筑行業營改增的應對策略:
第一,做好進項稅額的抵扣
要清楚知道企業中可以抵扣的項目,并且要做到應抵盡抵。所以建筑企業盡可能地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,并且在合同條款中要明確定價方式(是否含稅)、發票開具方式等必要信息。譬如在選擇建筑材料的供應商時,盡可能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這樣就可以取得17%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抵扣;施工現場使用的水、電、氣等動力屬于可抵扣進項范圍,但動力公司一般只向總表的登記方開票,實際操作中,建筑企業往往難以取得抵扣發票,建議在合同中與總表的登記方確認動力的轉售事項;住宿服務可取得6%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,但要注意屬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部分不得抵扣。
第二,選擇合適的計稅方法
清包工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簡易計稅。但是簡易計稅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。所以要選擇簡易計稅還是11%的稅率,這就需要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,要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了計稅方法,36個月內不得變更。
老項目可用簡易計稅方法過渡。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已經完成,建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;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,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核算后作出選擇。
第三,注意納稅地點的變化及預繳事項
營改增后,建筑企業(固定業戶)的納稅地點由勞務發生地變為機構所在地?缈h(市、區)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,一方面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、進項稅額、應納稅額、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等,按期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,扣除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后繳納增值稅;另一方面應嚴格按照36號文規定的預征方法和預征率,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。
第四,關注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
在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,要知道該如何計稅。營業稅狀態下,企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,應當分別核算建筑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,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。營改增后,這一行為應按企業從事的主業進行判斷,從事貨物的生產、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發生該行為,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;其他企業發生該行為,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。因此,如果企業以建筑服務為主業,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,取得的收入應一并按照11%稅率繳納增值稅,優于按服務和貨物分別計算繳納!